• 宋太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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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财产的效力问题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财产的效力问题
宋太旺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目前,社会上存在着许多一方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特别是一方为获得银行贷款擅自以共有房产设立抵押的现象则更是普遍。此类抵押担保,往往会导致夫妻中不知情一方的财产损失,甚至引发民事诉讼。那么,此种抵押行为的效力呢?

    某与某于婚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某一人名下。201510月,为偿还个人债务、筹集资金等,某瞒着某以消费贷款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60万元,并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银行要求抵押物共有人签字时,某让某假冒某在抵押合同和抵押物清单上签字捺印,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要求某出示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原件核对。某得知某抵押房屋贷款一事后,多次找银行交涉。201610月,银行起诉要求某归还贷款本息,并行使抵押权。

    争议焦点是:银行是否善意取得抵押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设立抵押时仍登记在某名下,某与某并无证据证明银行知晓二人已约定为共有。要求某作为抵押人配偶在抵押合同上签字是银行的内部规定,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即使抵押合同无效,银行也善意取得涉案房产的抵押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涉案房产设立抵押时虽然登记在某一人名下但擅自将该房屋抵押,损害了王某的利益,且王某无过错,故应当优先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此外,房屋系顾某和某夫妻共同所有,谢某瞒着某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事后也未得到某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抵押合同无效。银行在设立抵押时存在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取得。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共有人共同抵押行为

涉案房产属于某和某夫妻共同共有,某擅自抵押,属于无权处分,抵押无效。此处涉及物权行为独立性,应与合同效力相区别。

    二、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抵押合同无效

依据当前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形成的共识: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判断,当事人对标的物是否具有处分权,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仅关乎合同的履行,物权能否变动不影响物权合同的效力。

《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抵押无效”并非指抵押合同无效,而是抵押权无效。本案中,顾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并签订抵押合同,该合同并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

但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某知悉抵押一事后,未对抵押合同进行追认,故抵押合同无效。

  三、签订抵押合同时银行未审查签字人身份,存在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要件:()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按照“参照前两款规定”的要求,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抵押人系登记的权利人;2.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时为善意;3.交易行为有偿;4.已办理抵押登记。本案中,涉案房产设立抵押时登记在某名下,银行已向某发放了贷款,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合同签订当日即已办理完毕,是否善意取得关键看银行设立抵押时是否为善意。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明确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中善意的认定标准为不知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

本案中,要求已婚抵押人的配偶签字同意抵押,并通过核对身份证原件方式对抵押人配偶的身份尽形式审查义务,不仅仅是银行的内部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如允许银行一方面要求作为非登记权利人的抵押人配偶签字,另一方面又主张抵押人配偶签字与否不影响抵押的效力,徒增抵押方的成本,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看,也有失公平。此外,审查抵押人配偶是否同意抵押所需的手段并没有超出银行的能力范围,审查该事项所需的成本也没有超过合理限度。

  综上所述,本案某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核实抵押人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对其身份未尽审查义务,客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要件,不能取得涉案抵押权但为避免争议,应及时变更夫妻共同财产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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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3 21: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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