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太旺 律师
  • 执业年限:5年
    江苏-苏州-苏州工业园
    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
  • 活跃指数: 22
    2
    好评:
使用微信扫一扫×

close
宋太旺
律师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我们仅从字面语法上简单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是对后面“不动产”的修饰,是一个定语,它所强调的是不动产,赠与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出资。第七条并没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的用语,适用第七条的前提条件是: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而非为父母本身。

2020-02-14 20:07:35
25W+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